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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福州市建设工程综合人工费指数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及时准确反映建筑市场人工费变化情况,引导市场主体合理确定和调整工程造价,我局依据《福建省建设工程人工费动态管理办法》(闽建筑〔2017〕38号)、《关于人工费动态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18〕28号)文件规定,发布福州市建设工程综合人工费指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福州市建设工程综合人工费指数调整为1.2075。
二、综合人工费指数与《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版)》及现行各专业工程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配套使用,同时适用于采用人工预算单价计价的工程。塔式起重机的人工费按照《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人工费计价方式的通知》(闽建筑〔2018〕17号)规定以信息价计价,施工机械台班单价的人工费已包含在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中,均不再按综合人工费指数调整。
三、本通知自2021年10月15日起执行。自2021年10月15日(含10月15日)起新招标、新签约的工程人工费应按最新指数执行。10月15日以前已签订合同的工程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约定人工费可调整的,10月15日以后完成的工程量按最新指数执行;10月15日以前已招标未签订合同的工程,按招标文件合同条款约定执行。
四、人工费不得纳入风险承包范围,已将人工费纳入风险承包范围的,承发包双方应当本着风险适当、合理分摊原则签订补充协议予以调整。
五、我局将加强监测建筑市场人工费变化情况,根据市场变化情况,适时更新调整综合人工费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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